某商贸公司与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0日,某某工程公司(甲方)与某某商贸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项目名称XXXX精装房装修工程,产品名称:壁纸,合计471200元,备注为:1.(此价格含增值税13%专用发票);2.以上数量为暂定量,分多批次采购,材料供应完成后按实际采购量结算;3.生产周期为15天。交货方法为货物由乙方负责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确认无误后方可交付完成。到货地点为XXXX精修房XXXX项目施工区,收货人张总,电话为XXX。接到甲方发货通知,乙方安排货并货到现场,甲方于5月21日交付乙方250000元整,尾款在7月25日前付清。双方在落款处加盖公章。甲方签约人处有张某某签名。某某商贸公司提交《送货单》,载明合计120546.58元,该送货单下方收货人处有张某某签名。
关于利息,某某商贸公司主张项目交房时间即2022年7月25日起计算迟延付款的利息。庭审中,某某商贸公司称按照合同约定某某工程公司应在2022年5月21日前支付300000元预付款、2022年7月25日前支付尾款,但某某工程公司一直未支付任何款项,现某某商贸公司按照实际供货金额进行主张。
【裁判结果】
一、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0546.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智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某某工程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根据某某商贸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可以确认某某商贸公司与某某工程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某某商贸公司向某某工程公司供货,某某工程公司应支付相应价款,某某商贸公司提交证据显示供货120546.58元。某某工程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某某商贸公司的主张提出反驳、反证。故对某某商贸公司要求某某工程公司支付货款120546.58元的主张,法院不持异议,予以支持。某某工程公司及时支付货款,确为某某商贸公司造成利息损失,因现有证据不能有效证实货物交付时间,法院酌定自2023年5月26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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