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7日,原告杨某与被告付某经人介绍相识。原告杨某给被告付某彩礼10万元、见面礼10100元,XXXX年XX月XX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XX年XX月举行结婚仪式,XXXX年XX月XX日付某生一男孩,取名唐宝(小名)。2020年11月,杨某知其孩子非其亲生,委托江苏苏博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对杨小宝(唐宝)进行DNA亲子鉴定,2020年11月11日,江苏苏博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出具DNA检测报告,证明杨小宝(唐宝)与杨某不存在亲子关系。被告付某对DNA检测报告结论不持异议,自认杨小宝不是与原告杨某所生,辩称已将婚前与他人怀孕的事实告知原告杨某及其父母。原告杨某对此事实不认可。
婚后原告杨某及原告的父亲向被告付某共转账5万元。被告付某对转账明细真实性无异议,辩称该款项已用于家庭共同支出。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付某离婚;
二、被告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三、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175元,被告付某承担100元。
【法智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杨某提交了江苏苏博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DNA检测报告予以证明杨小宝与原告杨某不存在亲子关系,且被告付某对该事实予以自认,虽辩称已将在婚前与他人同居怀孕的事实已告知原告杨某及其家人,但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对其抗辩意见,法院并未采信。对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其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杨某与被告付某未结婚前,与他人怀孕并生育子女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杨某的个人感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走向破裂,应认定被告付某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本案原告杨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被告付某因隐瞒婚前与他人怀孕行为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法院考虑被告付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被告付某给付原告杨某精神赔偿金5万元。
关于彩礼(改口费)是否返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对原告杨某要求被告付某返还彩礼10万元、见面礼1010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其请求,法院没有支持。对原告杨某要求被告付某返还转账5万元的认定问题,因该转账的款项,发生在原告杨某与被告付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对原告杨某要求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支持。对原告杨某父亲向其转账的款项,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对原告杨某主张的磕头礼、满月酒礼金,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且被告付某对此不认可,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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