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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王某与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3-22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0日,王某(买受人)与创展公司(出卖人)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约定王某购买创展公司开发的位于房山区长沟镇镇区改造一期B地块2-12#住宅楼XXXX,该房屋预测建筑面积共167.5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4007537元。创展公司应当于2017年1月15日前向王某交付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十二条关于产权登记约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500元。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月3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该合同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同时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创展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063772元,亦向创展公司交纳了契税、产权代办费、印花税、登记费等。王某于2018年11月17日与创展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2017年4月7日涉案房屋所在楼栋办理了初始登记,涉案房屋至今未能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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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的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19140.37元。

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元,由王继明负担9元(已交纳),由北京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法智律师说法】

王某与创展公司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创展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间为王某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王某要求创展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依法计算确认。创展公司主张因疫情和政策原因导致延期,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该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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