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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王某1、丁某与被告王某、韩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3-22

【基本案情】

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12月4日,二原告(甲方)与二被告(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二被告将位于海城市,面积68.18平方米的房屋以170,000元价格出售给二原告,《房屋买卖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双方约定协议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款壹拾陆万元,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尚欠10,000元,待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于乙方名下时付清。”第四条约定:“因出卖房屋暂未办理房产证,双方约定登记于甲方名下发生的全部税费,由甲方承担(出卖前发生的物业、卫生、水电、取暖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转移登记到乙方名下时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有协助配合义务。”。二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按照约定交付购房款160,000元,被告王某给原告出具收条1张。后二被告将房屋倒出,原告在案涉房屋居住至今。2017年12月11日被告王某收取原告王某1买房押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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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配合原告王某1、丁某办理位于海城市建筑面积68.1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的更名过户手续;

二、被告王某、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某1、丁某6,541.31元;

三、原告王某1、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被告王某、韩某剩余购房款5,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二原告承担。


【法智律师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二原告与二被告于2017年12月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已被本院(2020)辽038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合法有效。二被告除了有向二原告交付房屋的义务外,还有配合二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更名过户手续的附随义务,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坐落于海城市建筑面积68.18平方米房屋更名登记过户在二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垫付的费用6,541.31元,因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因出卖房屋暂未办理房产证,登记在二被告名下发生的全部税费,由二被告承担,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二原告同意支付二被告剩余购房款5,000元,因符合合同约定,故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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