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复婚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本案情】
2020年,刘某某与李某某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日,刘某某为李某某出具协议书一份,载明“我刘某某自愿与李某某签订以下协议:1.李某某必须每个月保证挣够4000元,好好工作,若李某某满足以上要求,刘某某承诺一年内与其复婚,如做不到愿赔偿李某某精神损失费30000元。刘某某 XX年XX月XX日”。2021年,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收入证明,证实李某某2020年至今在其单位上班,工资现金支付每月4000元。因刘某某未按协议约定进行复婚,李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支付精神损失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刘某某承担。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智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四十第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应当是双方完全自愿,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本案中刘某某虽然为李某某出具了协议书,约定了复婚的条件及不履行复婚约定应承担的后果,但由于该约定违背了婚姻自由、结婚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该协议书属无效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李某某以该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刘某某支付精神损失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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