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吕某某在原告刘某某处购买沙子,被告吕某某就其下欠原告的货款于XXXX年XX月XX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载明:“借条今借到刘某某现金伍万圆整(¥50000.00)。吕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年XX月XX号”。
借条出具后,被告吕某某支付原告货款25000元,剩余25000元至今未支付。
【裁判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货款25000元。
【法智律师说法】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本案的案由。本案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实际为买卖合同纠纷,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关于原告的诉求。本案中,被告吕某某下欠原告刘某某货款25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双方的微信聊天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吕某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身抗辩权利的放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吕某某支付货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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