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支付商品货款 注销商户就不用还钱了吗?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某于XXXX年XX月在原告经营的XXXX市XX区XXXX经营部购买灯饰,总货款50,000元。XXXX年XX月XX日,被告签字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0,000元,承诺在XXXX年XX月XX日前付清。后经原告催款,被告未予支付。XXXX市XX区XXXX经营部在XXXX年XX月注销。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货款20,000元,并按3.85%的年利率支付上述货款自XXXX年XX月XX日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智律师说法】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原告向被告主张货款,提交了销售单、欠款确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李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00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据,法院支持按3.85%年利率自XXXX年XX月XX日(承诺偿清之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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