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违约后要求支付违约金或难获支持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对于货物价款、付款方式、货物交付进行了约定但对于一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未做约定。合同签订后,买方A公司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卖方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A公司交付了部分货物,后因剩余货物卖方B公司不能按其交付,双方协议后,买方A公司给予A公司宽限期限,买方B公司保证在宽限期内能交付剩余货物,但宽限期到后,卖方B公司还是未能交付剩余货物,沟通未果后,买方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智律师说法】
依法订立的合同,在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的情形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行业专业商主体,其在明知供货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予承诺,表明其对相关商业风险有充分的认知及预判,应当履行相应的供货义务。现被告因无法供货向原告退款之行为,构成违约。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无相关违约金条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合同依据,法院实难支持。对于原告为证明其损失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尚无法反映与所涉纠纷的关联性,对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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