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于2022年2月X日X时许,饮酒后驾驶“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北京市房山区X中心门前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法智律师说法】
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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