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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他人后自首法院应从轻处罚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3-23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龚某因婚姻家庭矛盾至上海市崇明区XX镇XX路XX弄XX号被害人陈某经营的鞋店内找陈某理论。龚某先打了陈某一耳光,陈某遂拿出伸缩棍捅戳龚某,继而双方从店内扭打至店外街面,后陈某摔倒在地。龚建忠遂上前用手机击打陈某头面部数下并脚踢陈某头部一下、腹部数下,致陈某右颞部硬膜外血肿、左颞叶脑挫裂伤分别达轻伤一级;蛛网膜下腔出血达轻伤二级;右额部头皮下血肿、左面部皮肤瘢痕分别达轻微伤。

2021年9月12日,被告人龚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后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龚某书面表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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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一部手机发还被告人龚某。


【法智律师说法】

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均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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