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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杜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3-17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婚生女陈某2。婚生女自出生后一直生活在深圳,被告已离开深圳回到老家生活,且被告没有固定工作,原告认为维持小孩现状更有利于其成长;被告称其父母尚年轻,可以协助被告照顾婚生女,且婚生女之前一直由被告全职在家照顾。庭审中,原告陈述其目前在深圳市日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研发经理,月平均收入为3万元;被告陈述其自2020年8月起离开深圳,在湛江市铭泽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任职电信工程师,月工资收入为2900元。登记在原告杜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购买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该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对被告进行补偿;因双方无法就房产现有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委托深圳云上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评估认定该房产目前价值4549650元,被告为此支付评估鉴定费用25200元,被告在庭审中表示该部分费用其自愿负担。根据原告提交涉案房产按揭贷款合约基本信息显示,涉案房产按揭贷款本金合计为209万元,截至本案第一次庭审之日2021年9月14日,按揭贷款尚欠贷款本金为199958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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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

  二、婚生女陈某2的抚养权归原告杜某所有,被告陈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抚养费自××××年××月起支付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十日前支付);在不影响婚生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被告陈某1每月可探视婚生女三次,具体探视方式、探视时间由双方协商,原告杜某应予以协助配合;

  三、登记在原告杜某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房产[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XXXX0号]归原告杜某所有,该房产自2021年10月起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杜某承担,原告杜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偿被告陈某11147529.6元;

  四、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陈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上列各项金钱给付义务(除抚养费外),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22048.25元,由原告负担11024.12元,被告负担11024.13元;本案鉴定评估费25200元,由被告负担。


【法智律师说法】

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表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据此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婚生女陈某2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原、被告双方均主张婚生女抚养权,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抚养条件,但从双方陈述各自职业收入情况及定居生活的城市来看,原告抚养条件相对优于被告,婚生女陈某2于××××年××月××日出生于深圳,双方确认婚生女自出生后一直生活在深圳,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已离开深圳回老家工作生活,对此,考虑到婚生女性别及未来生活居住、受教育条件等因素,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本院认为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更为适应。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婚生女的一方,仍对婚生女负有抚养义务,本院结合婚生女目前生活所在地的生活所需费用及原、被告双方收入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2000元,抚养费自××××年××月起支付,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为止,原告诉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婚生女目前年龄尚小,且婚生女今后跟随原告居住生活在深圳,被告已离开深圳在外地工作生活,关于探望权,本院酌定如下:在不影响婚生女生活的情况下,被告每月可探视婚生女三次,具体探视时间、探视方式由双方协商,原告应协助配合。双方因妥善处理婚生女探望事宜,切莫因此影响婚生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关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关于涉案房产的分割,原告主张房产所有权归其所有,被告予以同意。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本案中婚生女判由女方抚养,故本院酌情按照男方45%、女方55%的比例对涉案房产进行分割,截至本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间截点2021年9月14日,上述房产按揭贷款尚欠本金1999584.15元,故本院判决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应向被告补偿1147529.6元[(4549650元-1999584.15元)×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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