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损害赔偿一案
【基本案情】
××××年××月××日原、被告在XX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二项载明原、被告夫妻二人位于XX市XX区的房屋1归女方所有,位于XX市的房屋2产权归男方所有。
2020年X月XX日,被告张某某在XX市妇幼保健院分娩一个女婴,该女婴经被告承认非原告王某某的亲生子女。原告认为该女婴是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某与他人不有正当男女关系所致,是对婚姻不贞,对自己造成了伤害,故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某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原告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智律师说法】
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被告离婚协议第二项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是否应被撤销;二、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是否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法院认为,原、被告所分配的涉案三套房产均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房,财产分割后原、被告承担各自所分配房屋贷款的偿还。被告分配的两套房产,由于涉案房屋均于2017、2019年间购得,购房首付款占房屋购房总价款的小部分,极大部分购房款的偿付由分配后房屋所有者通过偿还银行贷款的方式承担。因此,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第二项的财产分割并未明显有利于女方,离婚协议内容未显失公平。由于被告离婚时隐瞒已与他人怀孕的事实存在过错,属于夫妻关系中过错方。又由于被告为女方,依照法律规定,原、被告分别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须照顾的无过错方与女方。因此,法院对于未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不予撤销,对于原告要求予以撤销离婚协议,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致怀孕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对夫妻关系不忠实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应结合本地经济状况、司法实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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