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协商按揭房屋归一方所有,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放弃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继续承担房屋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1与被告李某某于××××年××月××日在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生育男孩王某2。2013年7月,原、被告购买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号楼××室房××,以该房产在中国建设银行XX支行办理抵押贷款,贷款金额30万元,借款期限240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17年在XX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2,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女方每周日可以探望孩子;2、位于高新区××城××室房产权归儿子王某2所有;3、双方婚后无债权债务。离婚后,原告王某1以该房贷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1的诉讼请求。
【法智律师说法】
原告王某1与被告李某某于2017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协议离婚时,双方对位于××城××室房屋产权的归属已作出约定,该房产所有权归儿子王某2所有,双方在协议中对离婚后的房贷偿还未做明确约定,协议离婚时银行贷款为正常还款,不存在还款逾期。被告李某某虽系银行房贷的共同借款人,但在原、被告离婚,双方进行财产分割,被告放弃涉案房屋产权的情形下,就当事人内部而言,原、被告离婚后产生的房贷分期款并非二人的共同债务,更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双方约定该房产归王某2所有,作为王某2的直接抚养人即监护人,原告王某1负有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且涉案房屋由原告王某1及其子王某2居住使用,被告李某某对该房产不再享有权利,若由其分担银行贷款,亦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相悖。原告王某1并非涉案房贷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其要求被告李某某共担离婚后房贷分期款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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