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付钱要求支付利息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协商由原告向被告供货,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就货款结算签订了《月结协议书》,协议约定:当月1日至当月30日前拿的货款于下月5号前付清所有款项;如被告逾期未付货款,逾期金额月息利息按5%计算;并约定如双方产生纠纷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协议还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间陆续向被告供应钢丝绳及绳卡,共计产生货款6万元,原告自认已收到被告货款3万元,故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万元。经原被告在微信中就所欠货款进行沟通交流,XXXX年XX月XX日被告发送给原告的表中显示欠陈某4万元。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某材料款3万元及违约产生的利息5000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智律师说法】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为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张某某在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14000元(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的诉请,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逾期金额月息利息按5%计算,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按照本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从逾期之日XX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至原告主张的XXXX年XX月XX日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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