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自XXXX年来,被告王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款后,被告王某1做为被告王某某之子同意偿还母亲债务。经结算,被告王某1于XXXX年XX月XX日向原告重新出具了七份借条,本金共计21万元,其中六笔本金67200元约定月利率1.5%-2%不等,另一笔本金143250元不再支付利息。被告王某1另于XXXX年XX月XX日在微信中向原告出示欠条,表明其欠原告2018-2019年利息26000元。上述条据出具后,被告王某1于2021年分两次支付原告6000元。因催款未果,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被告王某1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法智律师说法】
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某某欠原告借款本金21万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被告王某某应及时偿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但借款利率应受相关规定的限制。被告王某1虽未借款,但其出具借条并同意还款,应认定为债的加入,其应对被告王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审核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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