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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5-06

【基本案情】

XXXX年XX月XX日,张某1作为借款人向张某2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分别载明:“借条今借到张某1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至2019.5.28归还借款,借款人:张某2   XXXX年XX月XX日”、“收到条今收到张某1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收款人:张某2   XXXX年XX月XX日”。张某2在该借条、收到条均签名并按捺手印。

XXXX年XX月XX日,在张某1与张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张某2陈述“这个钱XX担保的你能找XX,那没担保的也的还,也不能因为没担保的就不还你的,希望你考虑…”。张某1庭审陈述,张某2经营超市,共计向其借款20万元,于XXXX年XX月份向其借款10万元由案外人张某3提供担保。在XXXX年XX月XX日,张某2向其借款10万元,其将10万元借款送到张某2经营的超市,张某2当场向其出具了涉案借条,并承诺一个星期还款,后因张某2未偿还借款,其再次找到张某2,要求张某2出具了涉案借条、收到条。庭审中,张某1提供本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2于XXXX年向张某1借款10万元,张某1系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张某2向张某1出具了10万元借条,并由案外人张某3提供担保,该案中认定的10万元借条与本案的10万元借条并非同一借条。张某1陈述通过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张某2认可欠付的借款有提供担保的一笔和未提供担保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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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1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智律师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某1提供的借条、收到条明确载明涉案借款系现金交付,本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在XXXX年XX月XX日张某1出借93000元借款时亦系现金交付。张某1提供的借条、收到条、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与其庭审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张某2于XXXX年XX月XX日向张某1借款10万元的事实。涉案借款约定于XXXX年XX月XX日偿还,张某2逾期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现张某1要求张某2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张某2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与诉讼,应视为对其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权利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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