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本金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XXXX年XX月XX日王某某、张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某向张某某借款25万元元,借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王某某需每月支付利息5000元。当日王某某将25万元转账给张某某,张某某向王某某出具《借据》,后张某某偿还利息15000元后再未支付利息本金,王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返还借款及剩余利息。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XXXX年XX月XX日起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张某某已支付的15000元应在计算利息时予以扣除);
【法智律师说法】
王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某向其借款25万元的事实,双方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王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还本付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之规定,王某某主张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自XXXX年XX月XX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照准,张某某已支付的15000元应在计算利息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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