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可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某以做饲料销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某某提出借款,原告借给被告现金20万元,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黄某某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元)月息3500.0元”,并双方约定按月给付利息。后被告并未支付利息以及返还本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桂香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XXXX年XX月XX日始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被告李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智律师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资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自XXXX年XX月XX日始的利息,应按原告起诉时即XXXX年XX月XX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报价利率3.85%的4倍(年利率15.4%)计算,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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