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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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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法院这么判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6-07

【基本案情】

XXXX年XX月XX日,原告向被告于某某微信转款4万元,向被告于某某的XXXX银行账户转款1万元。原告与被告于某某系朋友关系,上述转款系原告应被告于某某的请求进行的款项出借。截至本案起诉时,被告仅偿还了10000元,尚欠4万元未还。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4万元;

二、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相应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被告孙颖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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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智律师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法院认为案涉借贷法律关系发生在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之间,被告于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的问题,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于某某支付相应利息的问题,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于某某应以4万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青岛法智律师团队提醒您:我们推送的文章仅做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因每个案件的细节不同,会影响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如您需找青岛民间借贷律师、青岛高利贷律师,请与我们联系,可进行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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