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不还法院这么判
【基本案情】
XXXX年XX月XX日,原告向被告于某某微信转款4万元,向被告于某某的XXXX银行账户转款1万元。原告与被告于某某系朋友关系,上述转款系原告应被告于某某的请求进行的款项出借。截至本案起诉时,被告仅偿还了10000元,尚欠4万元未还。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4万元;
二、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相应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被告孙颖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智律师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法院认为案涉借贷法律关系发生在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之间,被告于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的问题,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于某某支付相应利息的问题,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于某某应以4万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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