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给其他人获利也会判刑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吴某明知可能被用于实施犯罪,为牟利仍将其名下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1978)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0元。经查,上述银行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收取许某被骗钱款20万元。自2021年6月3日至9月21日,该账户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200余万元。
2021年10月14日,被告人吴某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XX路XX号XX座XX号门口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吴某退出违法所得1,500元。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智律师说法】
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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