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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骗取多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3-29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永辉超市马家堡店等地,多次利用其行政小店长的身份,虚构合作转租超市外店铺谋利、可以帮他人租赁店铺、低价购买茅台酒等事由骗取被害人杜某、翟某、马某、郭某1、陈某1、卫某、乔某、李某1、余某、孙某、张某、吴某、李某2、韩某、竹某、陈某2、夏某、郑某、田某共计人民币26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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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2031年4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在案扣押的被告人王某某华为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法智律师说法】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永辉超市马家堡店行政小店长的身份,虚构事实,骗取十余名被害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恶性小、本案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及建议对王某某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为满足个人需求骗取多人财物,造成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损失,其主观恶性大,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虽然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但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情况,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从轻处罚,不予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意见,因未能实际退赔,尚不具备该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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