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伪造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构成诈骗罪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4-16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间,被告人左某伪造《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一份,谎称本市大兴区枣园×小区×号×单元×室的房产买受人(即被拆迁人)系其本人,并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被害人刘某(男,48岁),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37万元。

82ee818efa1ac3b51d3d10b79ee1712b.jpeg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2030年6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左某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三十七万元。

979941343140396028fa0d4504e4ae71.jpeg

【法智律师说法】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言词证据中能相互印证的部分,以及其他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法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左某的辩解及质证意见,法庭注意到,前婆婆李某2及前夫张某对于被告人左某将涉案房屋具体出售给刘某夫妇一事知情且同意的说法,在现有证据中尚得不到任何体现,且与被告人左某伪造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并修改名字的做法相矛盾;被害人刘某一直述称房主自称叫左某,即使涉案房屋当时是被告人左某的婚房,但其私自伪造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并将买受人(即被拆迁人)的名字改为自己的做法,实际上虚构了该涉案房屋的状态,法庭尤其注意到,在被告人左某与前夫张某发生婚变后,如被告人左某庭上所言,二人于2017年分居、2018年前婆婆李某2取回不动产权证书(为李某2单独所有)、至2019年二人离婚,被告人左某之后始终未将涉案房屋的真实情况告知被害人刘某夫妇,而是一直在以继续交房租的方式隐瞒和拖延,直至被抓,故通过被告人左某的上述行为及表现,可见其具有非法占有钱款的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一直使被害人刘某夫妇陷于并处于错误的认识中。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前夫张某出具的谅解书以及多名家属出具的证言,用以证实张某已对左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以及前婆婆李某2确曾在左某与张某结婚之初,在多场合多次表达过要将涉案房屋送给左某二人作为婚房的事实。经法庭质证,公诉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同时回应称,上述证据不影响对被告人左某的定罪。

法庭认为,张某并非本案被害人,其是否出具谅解书对本案影响不大;而多名家属出具证言所欲证实的内容,在张某出具的谅解书中亦能得到部分体现,但确不影响对被告人左某通过伪造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2019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左某将其从北京×公司租赁的车辆出售给被害人李某1(男,37岁),并在本市海淀区先后收取李某1人民币30万元。现被告人左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30万元并取得谅解。

针对本起事实,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调取的被告人左菁的供述,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何某、左某的证言,伪造的车辆转让协议,收据,银行账户明细,退款协议书,收条,北京×公司样章公章、财务专用章,汽车托管租赁合同,支付宝交易记录,收条及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左菁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法庭认为,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左某虚构其租住的本市大兴区安顺北路×号院×号楼×层×单元×室房屋为其个人所有,并委托中介将该房屋出售,欲骗取被害人房某(男,40岁)定金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左某于2020年4月2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针对本起事实,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调取的被告人左某的供述,被害人房某的陈述,证人康某、于某2、杨某、滕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等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左某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法庭认为,公诉人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左某实施的部分涉案事实系犯罪未遂,且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涉案事实,体现出一定的认错悔改之意,其现已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酌予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青岛法智律师团队提醒您:我们推送的文章仅做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因每个案件的细节不同,会影响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如您需找青岛刑事辩护律师,请与我们联系,可进行免费咨询!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日

免费咨询电话

18661709379

微信二维码
青岛知名律师,青岛刑事律师,青岛离婚律师,青岛房产律师,青岛合同律师,青岛民间借贷律师,青岛行政诉讼律师,青岛法律顾问咨询1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