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经预谋,由张某某以投资被告人王某某道路工程等项目为由,承诺高额利息,经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在本市XX区等地向投资人陆某某、蓝某某、何某某、谭某某、胡某某、沈某某、石某某、叶某某、严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20余名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王某某收到张某某转账资金人民币26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为12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还投资人共计3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各投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法智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尚有一千多万元经济损失未挽回,故对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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