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如期交房法院会怎么判?
【基本案情】
XXXX年XX月XX日,原告梁巍松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新天地公司将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房屋出卖给买受人梁巍松,预测建筑面积142.39平方米,每平方单价7100元,总价款1010969元。买受人于签订本合同前共支付房屋首付款202969元,剩余房款808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交房时间约定在2017年10月31日前,逾期交房的,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后新天地公司在开发建设中,由于各方面原因,未能如期交房。2017年7月3日,新天地公司向二期业主出具《盛世新天地二期业主的沟通函》,主要内容为:“1、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盛世新天地项目的开发单位,一直按照约定的交房日期努力开发建设,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以及先后多次接到‘扬尘治理’停工的通知,致使盛世新天地不能如期交房。我司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拟定于2018年6月30日交房,具体交房日期以及交房方案以我司发布的交房公告为准。2、盛世新天地二期延迟交房违约金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原合同执行,2018年1月1日至通知交房之日止违约金按照已交金额的日万分之一计取(按揭办理完毕的,按照总房款计算)。持有收据的客户,按照收据中约定的交房时间计算违约金。收据上没有约定交房时间的,按照当月同期销售房源的交房时间计算违约金。3、违约金在交房后两个月内以现金方式结清,如果2018年6月30日依然无法交房,首先在6月10日前结清违约金,6月1日之后违约金的比例在本周内予以明确。4、争取在今年年底实现办理完毕盛世新天地一期已售房源合同备案的90%,二期已售房源的75%。2017年7月3日登记的客户,在11月1日前完成合同备案。5、施工进度计划表,在7月10日前通报给业主代表,欢迎业主代表监督。由此对您们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望得到广大业主的理解与支持。”沟通函加盖了新天地公司的公章。
2017年7月11日,新天地公司又向二期业主出具《致盛世新天地二期业主的沟通函》,主要内容为:“1、洛阳市新天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盛世新天地项目的开发单位,一直按照约定的交房日期努力开发建设,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以及先后多次接到“扬尘治理”停工的通知,致使盛世新天地不能如期交房。我司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拟定于2018年6月30日交房,具体交房日期以及交房方案以我司发布的交房公告为准。2、盛世新天地二期延迟交房违约金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原合同执行,2018年1月1日至通知交房之日止违约金按照已交金额的日万分之一计取(按揭办理完毕的,按照总房款计算)。持有收据的客户,按照收据中约定的交房时间计算违约金。收据上没有约定交房时间的,按照当月同期销售房源的交房时间计算违约金。3、违约金在交房后两个月内以现金方式结清,如果2018年6月30日依然无法交房,违约金按照已交金额的日万分之二计取。4、争取在今年年底实现办理完毕盛世新天地一期已售房源合同备案的90%,二期已售房源的75%。2017年7月3日登记的客户,在11月1日前完成合同备案。5、施工进度计划表,在7月16日前通报给业主代表,欢迎业主代表监督。由此对您们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望得到广大业主的理解与支持。”沟通函加盖了新天地公司的公章。
2019年3月4日,新天地公司针对业主向洛阳市住建局反映有关交房的问题,向洛阳市住建局出具《关于盛世新天地二期交房承诺书》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1、盛世新天地项目二期按照2019年6月30日所有楼号全部达到交房装修条件:8月底相关市政配套工程完成;2、在6月30日后,对于有特珠要求需要装修的业主,我公司在其办理收房及装修手续后,提供装修钥匙: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楼号不收取物业费。3、保证盛世新天地二期3月10日前复工,各楼栋全面施工:4、未按合同要求交房造成的延期,按照双方已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金,违约金在交房后逐步兑现。5、本承诺书在盛世二期售楼部公布。”2019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原告已装修入住。
庭审中,被告新天地公司向法庭提供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洛龙区人民政府下发的相关环保和污染防控文件,证明从2017年8月10日双方签订合同至2019年9月18日实际交房,实施环保管控402天。强制措施包括城市区各类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渣土清运、建筑拆除、沥青摊铺、混凝土搅拌及浇筑等,因管控措施,土方外运、混凝土等原材料无法供应,未能正常施工,建筑工地处于停工状态。
因本案系系列案,本院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其中业主李超同被告达成共识,由新天地公司一次性赔偿李超逾期交房损失5000元,最终原告未能同被告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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