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规定期限支付房屋尾款合同解除
【基本案情】
XXXX年XX月XX日,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某为出卖方(甲方),王某某为买受方(乙方)。主要内容为:一、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坐落在XXXX市XX区房产,正房建筑面积123平方米,附属物为储藏室,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总价为人民币30万元。房产部门登记所有人姓名为李某某。等交完全款后七日内办理过户手续。二、付款方式及期限:经双方协商,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支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2万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XX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剩余购房款28万元。三、甲乙双方协商收到定金后7日内办理房屋交接。同日,李某某出具《房屋买卖定金收据》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收到王某某购买李某某坐落在XXXX市XXX区房屋的定金2万元。该收据出卖方处有李某某的签字,买受人处有王某某的签字。
李某某收到定金2万元后,将房屋钥匙交给了王某某。后经多次催要,王某某未向李某某支付剩余款项28万元。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于XXXX年XX月XX日解除;
【法智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李某某多次向王某某催要购房款,王某某均未付款,李某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具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解除权的,合同应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王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故李某某与王某某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于XXXX年XX月XX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已经于XXXX年XX月XX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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