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双方应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束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约定“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XXXXX房屋”、第十四条第二款“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八”。《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五点“住宅保修期从开发单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住宅交给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商品房项目名称:XXXX幢XXX房;保修项目: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保修期限:5年(管道渗漏2年);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如因施工质量或所用材料的质量问题而出现的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漏水,地下室渗漏及管道开裂、渗漏,开发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经原告确认案涉房屋已于XXXX年XX月XX日交付。原告与案外人王某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地点:XXXX栋XX房;二、施工内容:损毁的次卧、客房墙面以及该涂装的所有部分的基面腻子和油漆;七、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1.工程总承包价:一万五千元整”。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损失15000元给原告;
【法智律师说法】
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XX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受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束。
关于原告经济损失问题。原告与被告XX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被告XXXX公司的修理及损害赔偿义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定:“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八”,对于案涉商品房出现的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质量问题,被告XXXX公司应按照约定在保修期内承担修理责任,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案涉商品房于XXXX年XX月XX日交付,在保修期内出现墙面漏水、渗水的现象,原告为修复内墙与案外人签订《施工合同》,内墙修复费用为15000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XXXX公司赔偿其修缮内墙的修复费用1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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