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验收未合格,业主未收房,物业费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张某某在A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16年11月25日前交付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后因该商品房消防验收不合格,且存在其他质量问题,胡某要求开发商整改未果,故一直未收房。直至2017年11月该房屋才登记至张某某名下。张某某未办理交房手续,因此也没有交纳该房屋的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后,于2018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补交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的物业费。张某某称其一直未收房,不应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主张开发商已履行了交房义务,并提供了开发商交房发送交房通知的的快递凭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因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收房且有相关凭证,而物业公司只提供了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快递凭证,并未提供业主已收房或房屋已达约定的交房条件相关证据,2017年11月,张某某将涉案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应视为张某某已接收涉案房屋,故张某某应自收房次月即2017年12月起交纳物业费,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仅予以部分支持。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智律师说法】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消防验收未合格,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标准,业主拒绝收房理由正当,物业未提交房屋已达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因业主自身原因未收房相关证据,开发商的交房公告无法认定已完成房屋交付,故业主有权拒交物业费。房屋登记至业主名下后,业主事实上已接收房屋,应当支付接收房屋后产生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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