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在外务工期间相识,2007年双方开始同居生活,XXXX年XX月XX日原告生育女孩,取名王某2,XX年X月XX日原告生育男孩,取名王某3,现均跟随被告母亲生活。2019年7月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案件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为原告出具书面保证书一份,具体内容:“保证人:王某1……关于彭某诉我为离婚纠纷一事经邓州市人民法院调解,我作出如下保证:我保证在今后的生活中对彭某好,不打骂、欺骗,努力挣钱,工资交于彭某管理,家庭事宜与彭某商量再决定。若以上保证作不到同意离婚”。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但原、被告仍长期分居生活,至今未能和好。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1为原告购买金项链一条,现在原告处存放。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
二、原告彭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退还被告王某1为原告所购买的金项链一条。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1各负担75元。
【法智律师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在被告王某1为原告出具书面保证书,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但双方却仍因家庭矛盾长期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应尽义务,至今未能和好,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与被告离婚,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当庭表示同意退还婚后被告为原告购买金项链一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及原、被告婚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缺席,本案暂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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