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与被告宋某1离婚不予批准
【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1999年12月期间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经政府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告生育男孩,取名宋某3,现已成年,××××年××月××日原告生育女孩,取名宋某2,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琐事有生气吵架现象,现双方分居生活。原告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诉。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宋某1离婚。
【法智律师说法】
原被告未能向法院提交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有效证据,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虽为家庭琐事有生气吵架现象,但双方间并无根本性分歧和矛盾。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生育有子女,应建立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为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及有利于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不予支持。
青岛法智律师团队提醒您:我们推送的文章仅做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因每个案件的细节不同,会影响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如您需找青岛离婚律师、青岛婚姻家庭律师,请与我们联系,可进行免费咨询!
上一篇: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
下一篇:王某某与许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