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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隐匿共同财产法院怎么判?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4-22

【基本案情】

田某某、冉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2020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原告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驳回上诉,现双方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后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田某某名下,后以装修为由将该房屋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同日,田某某与该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合同落款有银行及田某某签名,冉某某亦在“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名确认。田某某认为签字没看清楚合同内容为由,主张上述贷款500万元田某某未用于家庭生活,系隐匿、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田某某曾借款给他人800万元,后向法院起诉要回,冉某某主张田某某出借该800万元未经冉某某同意,系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田某某主张该出借款项是其父亲的资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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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冉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智律师说法】

田某某与冉某某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婚姻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冉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与田某某离婚,因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冉某某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冉某某仅以提起离婚诉讼为由,主张田某某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并无证据加以证实,且不存在应当进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定情形,冉某某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分权,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纠纷时,标准为处置时间、金额、用途等。对于该诉讼请求,在实践中大多说法院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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