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协议是道德约束,并非法定义务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王某某于2018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订婚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男女双方任意一方悔婚,都各向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整(壹拾万元)注:男女双方要遵守道德、互相尊重,如男方婚后有不洁、不轨,损害家庭和谐等行为,责任自负,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如女方有以上行为加倍补偿男方损失。”该协议签订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王某某于2019年起诉与李某某离婚。后法院经调解,达成调解书,双方自愿离婚。先李某某以离婚案件中未处理王某某悔婚应赔偿李某某损失20万元一事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某要求王某某赔偿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智律师说法】
双方签订的《订婚协议》系双方为结婚及婚后共同生活、确保家庭和谐稳定的目的建立的婚约。该协议第二款内容属于忠诚协议条款,内容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是基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订立,是一种道德约束,并非法定义务,当事人可自愿履行,故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李某某以此要求王某某承担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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